各说各话 调解不欢而散 “我和社区签的租地协议还在有效期内,我的宅基地手续合法有效,阿忠妨碍了我对该地的占有、使用权,我有权排除妨碍!”说起这事,阿军一肚子怒气。 阿忠可不这么认为。他提出,阿军的批建手续已超过时效,目前该宅基地为社区集体所有。“这地方我用了多年,他凭什么要求我归还!”提及被拆除的房屋,阿忠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阿军没有拆除房屋的权力!他在拆除前没有通知我们,给我们带来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 双方各说各话。因涉及宅基地审批等,调解员与社区法律顾问就此事进行了讨论。他们分析后认为,租地协议是阿军与社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应由法院裁判。另外,单从合同内容上来看,无法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退一步说,合同约束的主体是社区和阿军,与阿忠并无直接关系。”结合法律规定,并以现有事实为依据,调解员认为,不论阿军的准建手续是否超过有效期,其仍有占用该地的权利。 调解员就此观点向阿忠进行了解释,并组织了三次调解,邀请各相关部门参与。第一次调解时,阿忠始终无法接受调解员的分析,甚至在阿军提出愿意以合理价位补偿损失时,还是对此事闭口不谈。最后,他以身体不适为由离开了调解现场。 入情入理,成功化解纠纷 第二次调解时,阿忠提出了要求:“如果他非要用这块地,那他必须另找一块地让我母亲居住。”这一主张让调解员哭笑不得。调解员告诉阿忠,阿军作为一名社区居民,无权随意找地给他,“这要求不可能实现”。听到这,阿忠放弃了该诉求。 调解员决定换个角度跟阿忠分析利弊。“不管阿军的手续是否有效,你的房子就是违建。现在事情闹成这样,势必会被举报,肯定会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哪还有什么权利索赔?”另外,调解员也解释,即便阿军的批建手续过了有效期,但租地协议还在有效期内,他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还有一种办法就是起诉,但你若非主张损害赔偿,而主张具有宅基地权利,那赢不了诉讼不说,还可能变成被告,风险更大。” 听了调解员的话,阿忠同意由阿军赔偿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来解决纠纷,并提出希望阿军建房时能给他们家留个通道通行。调解终于有了转机。 第三次调解,双方主要围绕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调解员这次“主攻”阿军,其指出,擅自拆除房屋行为欠妥,赔偿数额不仅要考虑现有财物的损失,还要适当表示诚意。“只要不过分,我们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补偿、赔偿,也可以向他们道歉。”阿军说。 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阿军自愿补偿阿忠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5万元,并缩小建房面积,留出3米宽通道,阿忠也表示在收到补偿款后将自行搬走屋内物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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