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见习记者杨少华通讯员思法)租户孩子昼夜啼哭,影响到房东陈阿婆休息。为此,陈阿婆在租约到期后状告租户,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2850元。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索赔案。 陈阿婆今年已95岁高龄,在思明区有一个店面。2014年,陈阿婆的儿子高先生将店面租给戴先生,租期3年。 签了租约后,租户戴先生带着妻子和儿子一起住进了店面。戴先生一家人刚入住时,儿子尚未满周岁,夜里时常啼哭。而房东陈阿婆就住在该店面的旁边,与戴先生一家比邻而居。 让戴先生想不到的是,租期结束后,他竟成了“被告”。原来,陈阿婆向思明法院起诉称,戴先生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将店面用于居住,而且租赁期间他的儿子昼夜啼哭,严重影响老人的午休和夜间休息。 陈阿婆还说,店面隔音效果较差,戴先生未采取隔音措施,啼哭声已构成环境噪音污染,导致她长期睡眠不足,精神高度紧张、恐惧,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也受到严重侵害。 因此,陈阿婆请求法院判决戴先生按每天30元的标准,向其赔付3年租期的精神损失费,共计32850元。 戴先生答辩说,陈阿婆起诉不属实,他本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当时小孩年幼,哭啼是正常的。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陈阿婆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陈阿婆主张戴先生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居住在用于经营的店面中属违约行为,但未举证予以证明。另外,戴先生承租期间,其儿子处于半岁到三岁半的成长期,该年龄段的幼儿啼哭属于生长发育期间的正常现象,作为邻居应相互理解。因此,陈阿婆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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