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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租金27年不涨引官司 承包人状告租户要求解约

2016-05-21 09: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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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集美区一农户将地出租给人养鱼,占地0.72亩,一年租金仅144元,还27年不涨租金。近日,土地承包人为此状告租户,要求解除租约,并按每年3000元的标准支付最近两年的租金。

27年前,家住集美区的老林,把自家承包的0.72亩水田租给了同村的老陈。当时,双方没有约定租期,也没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租金标准为每年每亩200元,即0.72亩地的年租金为144元。

然而,一转眼二十多年过去了,鱼塘的租金至今仍然是每年144元。对此,老林认为,当时定下的租金标准已经无法体现土地的价值,因此萌生了收回水田的想法,并在近几年多次向老陈提出调高租金或退还水田的要求,但均遭老陈拒绝。为此,双方矛盾逐渐扩大。2014年起,老林就拒绝收取租金。

近日,老林将老陈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当初口头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老陈将水田恢复原状并返还、已拖欠的两年租金按照每亩每年3000元的标准支付。

老林起诉称,每年144元的租金太低了,而周围同类土地承包金已经是每亩每年3000元的标准了。

但是,老陈答辩说,自己从1989年起租了老林的水田用来养鱼,但鱼塘不止用到了老林一家的水田,还包括向多个农户租用的其他土地。如果擅自调整给老林的租金,他无法向其他农户交代。而且水田目前也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无法单独恢复老林这0.72亩水田,因此也无法归还。

由于近年来农村土地经济价值大幅提升,二十多年前约定的租金已经不符合现今土地的价值,法官希望双方乡邻本着和睦友好的态度妥善解决纠纷。一番分析下来,双方遂平复了情绪。老林明白目前恢复水田的现状存在一定困难,而老陈也同意对老林进行一定补偿。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27年前口头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因老林承包经营的地块尚不具备归还条件,双方同意待归还条件具备后,自行协商归还事宜;另外,老陈同意支付老林人民币2000元,作为近两年土地租金的补偿;老林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农村土地承包,应签书面合同

法官提醒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普遍现象,但流转过程不规范、手续不健全等问题也十分常见。未签订书面协议,或是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里条款不清、权责不明,可能会成为日后纠纷产生的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土地的情况、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款等,说明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期内出现纠纷的处理方法。通过明晰权责,可以避免纠纷,有效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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