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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驾考时突然晕倒致车祸 状告驾校和交警索赔

2017-12-01 09:34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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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驳】

是否参加考试由驾驶员本人决定

对于黄女士提出的失责一说,驾校和交警支队均予以反驳。驾校出具证据显示,他们的确有代为在网站上预约考试,但预约过程需要填写短信验证码,而验证码是发送到黄女士手机上的。所以,驾校不可能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预约科目二考试。

交警支队则辩称,从黄女士昏迷到撞车,中间仅间隔了三十几秒时间,工作人员没有条件采取阻止措施,事发后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尽到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责任。此外,他们在考试通知中特别做出了提示,“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3天去车管所取消预约。”黄女士没有取消考试预约,他们也无法预先判断她的身体状况。

此外,黄女士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交了一份《身体条件证明》,里面明确写到“本人如实申告不具有下列疾病或情况(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上述申告为本人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发后,鉴定机构和交警支队也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了重查。司法鉴定报告显示,黄女士考试时驾驶的车辆的灯光系、制动系、转向系均符合技术要求,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判决】

驾校和交警支队并无过错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所有赔偿请求。判决认定,驾校和交警支队并无过错,与黄女士受伤也没有因果关系,不满足侵权赔偿的要求。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自身身体条件,有权根据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试。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取消考试预约,驾校和交警支队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有条件正常参加考试,二者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预见她的身体状况。同时,事发时工作人员没有条件采取相应的阻止措施,并不代表有过错。

同时,由于交警支队认定这起事故属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因此不适用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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