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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正式发布

2017-08-28 09:36:42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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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经营财物,并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一)占用城镇地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二)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但破坏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四)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第四十七条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未按照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或者其他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有燃放烟花爆竹等禁止性行为的,依照《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行人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后,免予处罚。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个人有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并按要求完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折抵全部、部分罚款。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本人完成,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原罚款决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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