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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2017-08-22 09:00:25吴海奎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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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廊的安全保护

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基于管廊作为重要的市政工程,为了让广大市民及建设单位更好地遵守管廊安全保护要求,要让公众知晓管廊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办法》中提出了移动、改建管廊和管廊内管线的要求,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并对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进行分别规范,一类是禁止行为,一类是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保护后可以从事的行为。

关于老城区管廊管理的特别规定

老城区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管廊建设

基于厦门当前管廊建设分布,以及老城区管廊建设的迫切性,即现有的管廊建设主要集中在岛外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已经较为规范,但目前厦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老城区。老城区 “马路拉链”现象不断,街巷中“空中蜘蛛网”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管线事故多发,安全隐患多,广大市民意见特别集中,《管理办法》提出“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要求重视对老城区管廊的规划建设,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立足长远,统筹安排,逐步、有序、全面推进老城区的管廊建设,保障老城区管线改造和管廊建设的有序推进。这一章节的设定在全国范围内处于创先,保障了老城区综合管廊的推进,体现厦门全面建设管廊的决心。

关于法律责任

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最高将被罚款20万元

法规的权威性、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罚则内容,在之前的政府规章中,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较少。《管理办法》针对全文规定的主要行为进行相应的罚则设定,提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精神,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充分保障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如“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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