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2017-08-22 09:00:25吴海奎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关于管廊的安全保护

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基于管廊作为重要的市政工程,为了让广大市民及建设单位更好地遵守管廊安全保护要求,要让公众知晓管廊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办法》中提出了移动、改建管廊和管廊内管线的要求,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并对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进行分别规范,一类是禁止行为,一类是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保护后可以从事的行为。

关于老城区管廊管理的特别规定

老城区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管廊建设

基于厦门当前管廊建设分布,以及老城区管廊建设的迫切性,即现有的管廊建设主要集中在岛外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已经较为规范,但目前厦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老城区。老城区 “马路拉链”现象不断,街巷中“空中蜘蛛网”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管线事故多发,安全隐患多,广大市民意见特别集中,《管理办法》提出“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要求重视对老城区管廊的规划建设,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立足长远,统筹安排,逐步、有序、全面推进老城区的管廊建设,保障老城区管线改造和管廊建设的有序推进。这一章节的设定在全国范围内处于创先,保障了老城区综合管廊的推进,体现厦门全面建设管廊的决心。

关于法律责任

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最高将被罚款20万元

法规的权威性、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罚则内容,在之前的政府规章中,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较少。《管理办法》针对全文规定的主要行为进行相应的罚则设定,提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精神,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充分保障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如“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