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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部门联合公安开展医保反欺诈整治行动

2017-06-21 09:59:2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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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个别定点门诊部

空刷社保卡

“勤奋”的医保定点门诊部小老板李某,每天都在员工下班后,偷偷关起门来独自挑灯“工作”,他到底在干什么?原来是躲起来空刷收集来的社保卡,编造就诊记录,虚构就医人数,冲高就诊量,骗取医保结算额度。通过与患者合谋,以药换物,换取燕窝、补品、保健品、生活用品、家用医疗器材等非医保基金支出范围的物品,套取医保基金。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参保人员在个别门诊部或药店工作人员物质利益的挑唆下,采取月租、刷卡额分成、返还现金或购物卡等形式,将个人的社保卡出租、出借给像李某一样的“医保耗子”,套取医保基金。

从去年开始,医保部门联合公安局刑侦机关,相继成功破获了3起医保骗保重大案件,1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正依照程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审判。根据数据监控分析,案件查处以来,通过加强医保监管措施,开展医保反欺诈行动,全市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环比明显下降。

【链接】

骗保将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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