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海法宣)买车原本是件高兴事,但对于某些购车者来说,却变成了麻烦事。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因购车和维修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在买车时要多留一个心眼。 【案例1】 4S店承诺不给展厅车 购车者录音留下证据 2014年6月,陆先生在海沧区某4S店看中了东风日产公爵车(风雅版)。陆先生把展厅车的车架号拍摄下来。6月中旬,陆先生到4S店要求,必须交付新车,不要展厅车和二手车,工作人员也做出保证。但陆先生看到购车发票时,却发现上面注明的车架号和自己拍摄的展厅车一模一样。 于是,陆先生与销售经理交涉并录音:“我要的是新车,不要我花新车价,你卖个展厅车给我。”此时,销售经理仍承诺不会把展厅车给陆先生。 2014年8月,陆先生提车后,发现车辆外观及刹车系统均存在质量问题,最终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4S店存在欺诈,要求依法赔偿购车款1.5倍金额,即36.3万元。 在法庭上,4S店认为,他们没有欺诈陆先生,因为车辆交付时,陆先生已经验车。而且,汽车销售只分新车和二手手,不存在展厅车的概念。汽车在销售前,可能存放在展厅、仓库或露天。此外,在办牌照、保险等事项时,陆先生没有提出异议,未要求停止办理。4S店并未提到,陆先生在交接单上特意写明,“该车系长期放置于展厅的展厅车”,结果这行字被人用横线划掉。针对陆先生提交的照片,4S店认为手机拍摄的照片是有可能被窜改的,否认照片的真实性。 判决 法官认为,拍摄的照片从地点看,紫色的窗帘和落地窗等背景与4S店相符,被告4S店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从时间看,陆先生3次前往4S店展厅,陆先生能够同时拍摄到展厅内貌和车架号的时间只可能是其看车之时,并且司法鉴定报告书显示陆先生曾在6月11日登录公安网站选号,因此法官予以采信。法官表示,陆先生与销售经理对话时再三强调不要展厅车,并且得到了承诺,表明双方达成了约定。4S店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出售车辆为展厅车的重要事实,并对陆先生的权益造成损害,已经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陆先生要求按购车款的1.5倍增加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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