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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子被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 微信记录成证据

2017-04-02 16:14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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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打了十年越打越重!”“哪对夫妻没动过手?”“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时候,有想过我是谁?”“打你是我的错”……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小舒(化名)婚姻生活的痛苦。因无法忍受丈夫的打骂,而丈夫又不愿离婚,她只好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这些证据。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因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她说丈夫打她骂她,他却说只是偶尔争吵

小舒和大军(化名)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相恋、结婚、生子,在外人看来,他们的婚姻很美满。但是,小舒告诉法官,大军经常要她交代“恋爱史”,如果前后说法矛盾,就骂她、打她;她怀二胎时,他不断追问“孩子是谁的”,那些刺耳的话让她很难过,后来孩子也没有保住。

近年来,她几次寻求外界帮助,但情况并没有明显好转。因此,她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她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法庭上,大军不承认自己有暴力行为,也不同意离婚。他认为双方有感情,只是偶尔发生争吵。他说:“非常珍惜一家人在一起的日子。”

微信记录提到“冲动打你”,多项证据证实家暴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受到家庭暴力,小舒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之前的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就医记录以及反家暴中心提供的证明。

在夫妻俩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打”这个字眼。小舒说“打了十年越打越重!”“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时候,有想过我是谁?”大军则回复“打你是我的错。”“哪对夫妻没动过手?”

在小舒提出离婚后,大军还在微信中劝她:“别在这时做决定,就像我冲动打你那样。”

证据认定男方为过错方,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认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认定时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即根据逻辑推理、日常经验判断,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可靠性更高,应当采信。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对是否存在家暴有明显分歧,但是从小舒提交的证据来看,大军的辱骂、殴打并非偶发。由于他实施了暴力,属于过错方,因此酌定小舒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大军分得40%。

另外,小舒还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决大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小舒与大军的婚生子未满10岁,考虑到大军的工作地点难以照顾孩子,因此让孩子随母亲生活更合适,大军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由于大军的上诉,案件还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说法】

一旦遭受家暴

及时求助保留证据

家事法官表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理解为“别人的家务事”。在情理上,家庭暴力伤害夫妻的感情,影响子女的成长,很可能导致家庭破碎;在法律上,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是婚姻法中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施暴者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居多。建议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地通过多种渠道求助,比如求助亲朋、报警,或拨打妇女维权公益热线12338,申请暂时庇护的住所。

如果涉及诉讼,受害者要注意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法官建议,以下几种方式有利于受害者举证:发生家暴时马上报警,报警回执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家暴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时,马上就医,保存病历;被家暴的受伤痕迹,可以用相机、手机拍下来,照片为证;当事人双方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可为证据;孩子、亲戚、邻居等可作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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