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合同有效,房产应当过户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当中,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及《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合法性,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陈女士依约支付给被告购房定金及首付款,而被告至今仍未办理讼争房屋的解抵手续和过户登记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2 “唯一房产”,可以反悔不卖吗? 签了协议收了首付款,房东却反悔不卖了。购房人一怒告上法庭,被告房东却说出了反悔的“两大原因”。近日,湖里区法院针对一起这样的购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2月25日,购房人陈先生与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湖里区的房产,以190万元的总价出售给陈先生。不料,张某在将房子卖给陈先生后,又以涉讼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担保金额为148万元。 拿到148万元贷款后,张某通过微信,通知陈先生要“终止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陈先生回复微信,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近日,陈先生将卖方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产买卖协议》,办理解押手续,并协助原告将涉讼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法庭上,房东说出了违约的“两大原因”。首先,他卖了这套房子原本想再买房,但因房价上涨,他的钱不足以付首付,所以未能购房。第二,房东只有一套房产,如果卖给原告,他就无处居住了。因此,无法继续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夫妻二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将讼争房屋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法官说法 唯一住房,并非违约理由 本案当中,张某承认自己违约,但他答辩说涉讼房产是他名下“唯一房产”,现无房居住,希望解除合同,愿意依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对此,法院判决认为,张某并不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张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并不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合理事由。而且,涉讼房产的抵押权人即银行也同意将房产过户至陈先生名下。因此,陈先生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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