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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老夫妻状告不孝顺养子索补偿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017-03-13 10:09  陈捷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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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养子已经36岁了,老夫妻却将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收养引发的官司。

这对老夫妻是因双方关系恶化才告上法庭的。老人说,养子阿毅(化名)初中毕业就辍学,养成许多不良习惯。而且,养子娶妻后,不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还对生病的老人不闻不问,所以让老人很寒心。

因此,老人决定做个了断,并希望多年的付出能得到经济补偿,请求法院判决阿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

老人

“养子不孝顺,我们很伤心”

老林(化名)夫妻二人都已经年过六旬,他们家住海沧区,老人原本就有两个女儿,但特别想有个儿子。1987年初,按照民间习俗,他们收养了一名男孩,并给男孩取了新名字,并以儿子的名义申报了户口。

在法庭上,老林告诉法官,养子阿毅辍学之后认识了社会上的一些混混,养成各种不良习惯,怎么劝都不听。初中毕业后,阿毅就离家外出。

2006年,25岁的阿毅娶了媳妇,并住到了妻子家,对养父母不闻不问。老人生病住院时,阿毅也不来照顾。2007年,养母因病住院,阿毅不但未曾照顾,甚至与养父发生激烈争吵。此后,他们就多年没有往来了。

老林夫妻因此很伤心,他们没想到与阿毅的感情落得这般地步。因此,他们近日决定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两位老人起诉说,养子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养子

“没遗弃老人,只是没有钱”

“我没有遗弃老人,我也感激他们多年的抚养之情,但我确实收入有限。”在法庭上,阿毅也说出了自己的苦衷。他说,初中毕业时他考上了中专,可养父母没有为他缴交学费,所以他才辍学,之后外出打工。结婚后,他住到妻子家,是因为自己的家里居住条件有限,他并没有遗弃或虐待养父母。

阿毅还说,曾经很长一段时间,他一直在养父开办的厂里帮忙,家庭承包地中也有他的一份,都交给养父母出租出去了,租金也都是用来贴补家用。可见,他也以各种方式提供经济来源给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

阿毅表示,他同意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不过对于养父母提出的补偿5万元的要求,他认为太高。他说:“我自身收入有限,家庭负担也很重,我拿不出5万元补偿金,但我自愿补偿1万元。”

判决

解除收养关系,养子补偿1万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意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由阿毅向老林夫妻支付1万元作为抚养的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老林夫妻以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阿毅也表示同意,因此法院予以准许。根据《收养法》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阿毅的行为构成遗弃、虐待,因此老林夫妻要求阿毅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缺乏相应的依据。不过,阿毅提出自愿补偿1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哪些情况,应补偿养父母?

主审法官说,收养关系解除后,在一定条件下,养父母可以对自己的付出要求经济补偿。通常有几种情况,一是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支出。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二是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的支出。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而本案当中,老林夫妻并不符合这两种情况。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获得补偿。比如,在遵循养子女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情况及养父母的付出情况,适当判决养子女向养父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专家说法

四种情况,可解除收养关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首先,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其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再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最后,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相关新闻】

不满养子“啃老” 老人告上法庭

养儿28年之后,不满养子“啃老”,老陈状告养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父子关系。不久前,海沧区法院东孚法庭也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老陈今年50多岁,1988年,夫妻俩从外地农村抱养了一个男婴。老陈夫妇起诉称,他们对小陈一直视同己出,但小陈从小比较叛逆,经常逃学、打架,读到初中就不肯再读书。老陈为他操碎了心,帮他寻找了几份工作,可是小陈都干不长,还经常向父母要钱,甚至在外面欠债、酗酒。

等小陈到了结婚年龄,老陈夫妇又忙着为小陈张罗婚事。然而,结了婚的小陈依然恶习不改。结婚4年后,小陈的妻子不堪忍受,与他离了婚。

从六年前开始,小陈就整天在外游手好闲,从不过问养父母的生活。老陈夫妇表示,因多次规劝都无效,现在双方关系恶化,因此决定解除收养关系。

老人在法庭上说,养子对家庭不负责任,还经常打架、酗酒,甚至欠债。对此,养子自己在法庭上也承认了。

因此,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

解除收养关系仍有赡养义务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老陈夫妇在小陈出生时即收养并抚养至成人、结婚生子,双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解除,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多年来的亲情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从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甚至是道德层面,小陈对于抚养他长大的养父母应当尽到赡养义务。《收养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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