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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认为养子不负责任 养28年后要解除收养关系

2016-12-02 17:40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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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依翊)抱着“养儿防老”的老观念抱养了男婴,不仅把他拉扯大,还帮他娶了媳妇,没想到最终却因为无法忍受他“啃老”,向法院提出解除关系。说起这个养子,老李感慨良多。近日,海沧区法院东孚法庭依法判决解除了老李父子的收养关系。

50多岁的老李有两个亲生女儿,1988年春天,夫妻俩从外地农村抱养了一个出生刚1个月的男婴。当时我国还没有颁布《收养法》,他们给孩子取名、报户口。直到1995年,他们补办了相关的手续,还缴纳了1500元罚款。

老李夫妇告诉法官,他们对小李一直视同己出,但是小李从小比较叛逆,经常逃学、打架,读到初中就不肯再读书。老李为他操了很多心,帮他寻找了几份工作,可是小李都干不长,经常向父母要钱,甚至在外面欠债、酗酒。

到了结婚年龄,老李夫妇又忙着为小李张罗婚事,以为他能够“先成家,再立业”。没想到,结了婚的小李依然恶习不改。结婚4年后,妻子不堪忍受,离了婚。从2010年起,小李整天在外游手好闲,从不过问养父母的生活。老李夫妇表示,他们也曾经盼望小李能“浪子回头”,多次规劝,可是没有效果。如今双方关系恶化,因此决定解除收养关系。

面对法官,小李承认了养父母所说的都是事实,同意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海沧区法院东孚法庭认为,老李夫妇与小李为收养关系,老李夫妇认为养子经常打架、酗酒、欠债,且对家庭不负责任,主张解除收养关系,小李也予以确认,因此能够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依法判决解除老李夫妇与小李的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

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但是,老李夫妇在小李出生时即收养并抚养至成人、结婚生子,双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解除,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多年来的亲情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从社会责任或家庭责任甚至是道德层面,小李对于抚养他长大的养父母应当尽到赡养义务。《收养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了上述的情形以外,还有几种情形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比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但是如养子女年满10周岁,解除收养关系还必须征得养子女同意。

【链接】

养母虐待10岁女童获刑 法院宣判解除收养关系

据成都商报报道,四川达州大竹10岁女童娟娟(化名)遭养母杨某虐待。杨某以娟娟偷东西、不回家为由,用竹条、镰刀等毒打娟娟,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今年11月,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时,法院宣判解除了两人的收养关系。娟娟现被送往大竹县儿童福利院生活,并返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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