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引发关注
-厦门法院称,此前一直遵循这个原则断案,但当事人举证难问题长期存在
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将不再视为“共同债务”。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补充规定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记者从厦门法院方面了解到,其实在此次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出台之前,厦门审理相关案件也一直遵照这样的原则。但是,要当事人证明虚假债务或者证明仅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仍然存在困难。
案例
丈夫称向父亲借款本息80万
离婚时称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李女士和前夫周先生生活在武汉,但周先生的户籍在厦门。2014年之前,两人多次闹离婚。2014年,周先生被自己的父亲在厦门起诉了,父亲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加上利息共80万元。距起诉不到1个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先生答应分期还款。
后来,在与李女士的离婚官司审理时,周先生把这份调解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武汉当地的法院,试图证明这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李女士对债务的真实性存有怀疑。因为早在2012年他们打算离婚时,公公就曾在武汉起诉,要求夫妻俩偿还170多万元的借款,还有7张借款协议为证。但司法鉴定发现借款协议书写形成的时间和落款时间不一致,后来其公公主动撤诉。
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李女士赶紧到厦门来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李女士的这场诉讼让“疑点”暴露——周先生及其父亲在调解借贷纠纷时,双方没有表明父子关系。
法官认为,调解书确认的是周先生及其父亲之间的债务债权;其次,虽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但是不等同于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李女士的离婚纠纷案件尚未确认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不能证明其民事权益因这份调解书受损。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
离婚十多年突然成被告
与前夫一同背债成老赖
在得知自己与前夫一同被起诉至法院时,陈女士懵了,因为她已经和前夫离婚十多年了。债主称,1999年至2000年间,陈女士的前夫先后借了18万元,并以借条为证,后来生意失败就彻底失联,导致他要不回这笔钱。后来,他终于找到陈女士的前夫,由于讨债无果决定起诉,并把陈女士也列为被告之一。
陈女士说,自己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时间过了十多年,陈女士难以搜集证据证明这是前夫的个人债务。由于陈女士的前夫承认借贷一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认为这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女士回忆,按照借条上的时间,前夫借钱是在离婚前不久,这笔钱根本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离婚后,前夫也没有付孩子的抚养费,是她一个人辛苦赚钱把孩子抚养成人的,几乎没有存钱。
事情一直没能解决,债主申请强制执行,陈女士还成了“老赖”,被纳入“黑名单”,并被限制消费。由于她和前夫名下确实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去年底,债主只能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再申请执行。可是陈女士仍然不安:“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要我还钱,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上还挂着我的名字。”
男子被骗举债前妻被追债
法院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
2011年7月至11月,老王多次向朋友阿强借钱,共计100万元。双方都是口头协议,连借条都没有写。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当时,老王的一个朋友虚构其父亲是日本人,福岛大地震时离世,留下了价值几亿元的遗产,但是要继承得先交遗产税。朋友以此为由向老王借钱,老王因此被骗123万余元。最后,老王发现自己被骗,但钱已经追不回来了。
阿强起诉时表示,老王与他失联,还离婚了,但是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前妻应该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阿强与老王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从相关转款凭证结合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阿强有权利要求老王还债。但这笔借款均由阿强的账户转账至老王的账户,老王前妻从未经手,无法认定是夫妻共同举债。另外,根据工资收入情况分析,老王的前妻并无必要因个人或家庭生活大笔举债,因此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仅由老王向阿强偿还债务。
观点
举证有一定困难
可从自身找证据
长期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虽然对二十四条做了补充,但他们还是发愁,有时候心里很同情,但判决难以支持。一方面,未具名举债的配偶一方,很难证明对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另一方面,债权人或许根本不知道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债务人的配偶未经手,难以证明这些钱用在哪里。特别是在借贷越来越便利的今天,这些举证都很有难度。
还有一位法官说,自己曾遇过一桩离婚案件,丈夫提出了多笔债务,认为是共同债务,女方怀疑是虚假债务,但是难以举证反驳,索性也提交了借条等来证明其向同事借款。为此法官警告双方,如果有作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夫妻两人才作罢。
法官建议,对于大额借款,那些“被拉下水”的一方可以搜集自己的银行流水、工作证明、日常开支等,以证明无借款需要;对于用于赌债、吸毒等非法债务,可以搜集配偶不良嗜好的证据。
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出借款项要求双方签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补充规定确实有进步的一面,加强了对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的审查。然而,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吴杰臻举了个例子。“配偶一方向朋友借了100万元,用于奢侈消费,帮朋友融资,对外担保,甚至是包养‘小三’,这些都是真实合法的债务,难道都要另一方一起承担吗?”吴杰臻认为,举证责任应该更科学合理的分配,仅夫妻一方举债时,债权人应该要证明其基于什么理由相信是夫妻合意举债。
吴杰臻说,根据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离婚协议本身不能对抗债权人。通俗地说,就算夫妻一方通过离婚方式将全部财产约定给另一方,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这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
吴杰臻还谈到了“共债共签”的问题。他说,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可要求配偶双方都签字,这样就无须担心日后夫妻俩假离婚转移财产,目前银行和正规的金融机构已是这样操作。
背景
想遏制“假离婚真逃债”
却频现“真离婚假债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样规定的初衷在于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而到了后来却频频出现“真离婚,假债务”的现象,使得配偶一方无辜背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