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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养牛场导致林地毁坏 外地客商被罚补植复绿

2016-12-16 15:46  戴舒静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陈其灯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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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戴舒静通讯员洪文海)还未办理相关手续,黄某就出资委托他人雇请工人进场平整土地,搭建钢构,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考虑到黄某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再加上他案发后积极“补植复绿”。近日,厦门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据悉,这种“补植复绿”行为,是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出的一个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办法,此案正是该办法推出后的首个案件,在全市也属首例。

【案情】

未办理手续就进场施工,导致林地农用地毁坏

据介绍,黄某是一名外地客商。2011年,他到新圩考察,打算建一个养牛场。在他人的引荐下,他看中了乌山村的草仔山。于是,当年11月15日,他承租了当地村民蔡某的138亩土地,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并约定由蔡某负责办理租用土地上的墓地等征收、搬迁、退林等相关手续。

2011年12月前后,黄某和蔡某明知还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就在涉案地块上挖掘平整场地,搭建3座钢架棚,建设2栋固定建筑及基地大门,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依法鉴定,被非法占用防护林面积8.1亩,其他农用地16亩。归案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处罚】

要求当事人“补植复绿”,将涉案地块恢复原样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占用防护林地共计8.1亩,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16亩,改变被占林地、农用地的用途,造成林地、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但是,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配合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补植复绿”做法,将涉案地块恢复原样,根据相关规定,拟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机制】

构建生态复绿机制

恢复被破坏生态资源

据了解,今年以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已办理多起涉林案件,检察院发现,加大打击力度可有效预防犯罪,遏制涉林犯罪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实行“补植复绿”,探索构建生态复绿机制,对于恢复被破坏的林业等生态资源很有利,可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推出“补植复绿”机制后,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共督促当事人种植林地20余亩,并对1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1人,有效地推动了该院生态资源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凸显生态检察办案的生态修复效果。

【名词解释】

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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