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老人的要求不过分,她有权选择与谁同住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志强作为子女之一,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阿娣及其老伴年事已高,均需赡养,四兄弟之间达成的协议虽然不能必然免除其他儿子的法定赡养义务,但目前因为志强未尽赡养义务而徒增其他兄弟的赡养负担,实属不该。 即使志强的居住条件有限,也不能阻止母亲选择与任一赡养人同住的权利。因此,阿娣希望得到志强的照料合情合理,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协议虽然有效 但不能够因此约束老人 家事法官说,“常回家看看”并不只是道德上面的要求。在法律上,赡养义务也并不仅限于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经济上的供养,更应体现在生活中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老人要求的“陪伴”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从目前审理的案件来看,对多子女的家庭来说,上了年纪的父母大多希望能够“一碗水端平”,不管是在“麻烦”子女的方面,或者是说日后的财产分配方面,这样也更有利于子女之间的关系。 家事法官说,在本案中,四兄弟之间签订的协议虽然有效,但是不能够因此约束老人,老人有选择权,也可以“变卦”。至于起诉到法院来的,则要根据老人以及各赡养人的客观情况,从保护老人的角度来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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