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劳动者维权不及时,超过诉讼时效还能维权吗?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该怎么计算赔偿金? 五一劳动节将至,昨日,集美区法院提前发布了一批劳动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为广大劳动者维权提供借鉴。 典型案例1:超时起诉 维权败诉 辞职一年多之后,再状告昔日“东家”。近日,陈经理被判败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据陈经理起诉,他于四年前与一家健身器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为副经理,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2年12月,陈经理向健身器材公司申请辞职。几天后,健身器材公司批准了辞职申请。但时隔一年多后,去年年初,陈经理又以公司欠薪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还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很快就以“超时”为由,驳回了陈经理的诉求。近日,陈经理因不服仲裁结果,又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判决推翻仲裁结果。 法官点评 劳动维权,一年有效 法官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本案中,陈经理与健身器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但陈经理于2013年12月3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限,只能判决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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