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证据之王”为何“失效”? 借条原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谓“证据之王”,但是,为何在本案中,法官最终却采信了两位证人的证言? 对此,法官分析说,虽然无法还原事情真相,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真伪不确定的情况给予法官内心确认的权力。因此,本案当中,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即使在原告持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依然确认被告夫妻还款的事实。 法官提醒说,亲兄弟尚且明算账,所以在日常的金钱往来上还是要做“明白人”,借款要出具借条,还款也要有相应证据。 相关新闻 持143万元借条却讨不回一分钱 持有一张143万元的借条,却讨不回一分钱?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借贷纠纷,“债权人”林女士起诉追讨143万元“借款”,却被法院判败诉。 原告林女士起诉说,被告张老板找她借了143万元现金,却拒不还钱。 但张老板说,他根本就没有拿到那143万元“借款”。之前双方确实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林女士承诺当日就通过银行转账143万元到张老板指定账户。但事后,张老板指定的账户并没有收到这笔借款。 对此,林女士却说,签订借款合同后,张老板又要求现金支付,因此,她以现金形式将钱交给张老板。 最终,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林女士的“讨债”诉求。 法官说,合同签订完当日,双方就改变借款出借方式,这不合常理。而且,上百万元大额借款,不用转账,却以现金给付,也与常理不符。因此,在林女士陈述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要求偿还143万元借款依据不足。 法官说,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在债主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持巨额借条起诉讨债,往往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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