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至亲证言符合常理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庭审,及证人与原被告的亲疏关系综合考虑,法官最终采信证人证言,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6万元借款是否已还清,而问题认定的关键在于两位证人的证言是否足以采信。其中,证人阿丽是原告的妹妹,就住在原告家隔壁,她不仅看到被告向原告还款,而且还借给被告3000元钱,作为被告支付原告利息的一部分。另外,证人小静是原告的女儿,她也证实听到父亲说过二被告已还款的情况。 因此,法官认为,这两位证人与原告的关系更为亲密,却做出对原告不利的证言,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高。 而且,被告对于原告持有借条原件的解释也很合理,即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所以还款时相信了原告所称“借条已丢失”的说法,不再坚持要求原告出具收据,这也符合常理。 因此,法官认为,被告已还款“具有高度可能性”。所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已归还6万元借款。 据女儿说,老王也是个诚实的人,可能是因为妈妈去世,导致爸爸情绪不稳定,才会有起诉亲戚的异常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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