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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名人照片发微信 点击量不到300遭索赔20万元

2016-07-30 11:24  陈捷 刘雪清 陶小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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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3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刘雪清/文 陶小莫/漫画)一篇点击量不足300的微信文章,引来了20万元的高额索赔。近日,厦门一家公司就遭遇了这样一场官司。该公司因为在微信公众号上“借用”了知名运动员吴莎的照片,被吴莎告上法庭。

然而,一篇不足300点击量的微信文章,何以算出20万元巨额索赔?针对这一问题,原告和被告各有各的看法。

官司:微信发名人照片 厦企被告

“当刘翔遇上吴莎,送什么最贴心?2016年,你不能错过TA!”2016年1月19日,厦门绿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名为《当刘翔遇到吴莎》的文章,“主角”正是当天的新闻热点人物刘翔和吴莎。

当天上午,刘翔在微博上秀了一把恩爱,公布了自己与国内知名田径运动员吴莎的新恋情。厦门绿莱公司正想借着这个热门话题,在自己公众号的推送文章上宣传自己的农产品。因此,这篇微信文章以吴莎、刘翔恋情引题“借势营销”,并使用了吴莎的照片。

不料,这篇微信文章发布3个月后,吴莎获悉了此事,认为自己肖像权被侵犯。为此,她一纸诉状将绿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令人意外的是,腾讯公司也被列为本案的第二被告,也被要求和第一被告绿莱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

针对起诉,绿莱公司诉苦说,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没有做过推广,仅是已购买农产品的原有会员订阅而已,所以,微信文章中照片的传播不超过300人,公司认为20万元的索赔金额太高了。

争议:是否侵犯肖像权 各执一词

导报记者发现,吴莎在起诉状中称,厦门绿莱公司未经其同意,在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她本人的照片,利用她的肖像吸引公众注意,从事商业推广活动,并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与生活。因此,她向厦门绿莱公司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额外要求1万元支付维权成本。

针对起诉状中说“对吴莎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说法,绿莱公司认为无法接受,要求赔偿20万元更是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也未有证据证明其花费了1万元维权成本,而原告要求在公众号中赔礼道歉更是没有道理。

近日,绿莱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回应说:“我们公众号的订阅量有3000多,平均每条文章点击量只有100多,只是用来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而已。”

此外,绿莱公司认为,吴莎属于新闻人物,其照片属于新闻照片,涉及吴莎照片的微信文章是告知会员当季的产品信息,应当属于信息传递,属于“合理使用”。

现象:肖像权官司不断 慎用照片

据了解,原告吴莎最初是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绿莱公司赔偿,该案件原定在7月29日开庭。但由于绿莱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厦门法院管辖,所以案件延期开庭。

导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肖像权官司越来越多。不仅有知名运动员打肖像权官司,明星肖像权纠纷也层出不穷,名人们索赔的金额也较为悬殊。

此前,导报也报道过,张柏芝状告浪莎索赔300万元。另外,不久前福州一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宣传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黄奕肖像照片,结果遭索赔3万元。

对此,专家提醒说,如今肖像权索赔案件不少,企业在营销当中别乱用明星照片,免得招来巨额索赔。

肖像权遭侵犯,名人索赔悬殊,那么,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分析认为,法院对于经过审查和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对于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以侵权人“是否对明星名誉有所贬损”进行判断。

“此类案件赔偿金额没有统一标准。”黄健雄说,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要考虑明星的知名度,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后果的影响范围、侵权行为的时间长短、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并参考被侵权明星的一般代言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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