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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伙同他人多次故意碰瓷索赔获刑十月

2016-06-22 09: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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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故意碰瓷,要挟被害人赔钱。近日,被告人张某为此在集美法院受到审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现年37岁的张某来自广东,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来厦门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

2015年4月至6月期间,张某伙同他人多次开车在集美区杏林高速入口、集美区厦门高速出口集美大学附近故意刮擦外地牌照车辆,后以修理车辆为由,要挟对方赔偿钱款。其中,有两起被害人向张某共支付了1000元;有两起因被害人报案,而未得逞。

案发不久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多次采用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取钱款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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