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一男子伙同他人多次故意碰瓷索赔获刑十月

2016-06-22 09: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6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故意碰瓷,要挟被害人赔钱。近日,被告人张某为此在集美法院受到审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现年37岁的张某来自广东,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来厦门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

2015年4月至6月期间,张某伙同他人多次开车在集美区杏林高速入口、集美区厦门高速出口集美大学附近故意刮擦外地牌照车辆,后以修理车辆为由,要挟对方赔偿钱款。其中,有两起被害人向张某共支付了1000元;有两起因被害人报案,而未得逞。

案发不久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多次采用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取钱款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