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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几年未领结婚证 “丈夫”死后财产起纷争

2016-07-21 11:42  陈佩珊 林以芳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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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说动亲属

在详细了解该纠纷后,灌口司法所所长杜朝庭决定分两步走———先确定赔偿权利人,后协商赔偿金额事宜。

杜朝庭介绍,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死者亲属要求获得死亡赔偿金均是以继承人身份出现,法院在实践中一般是参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处理,人民调解也同样参照法院的做法。

经了解,阿辉与阿晓的同居生活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阿辉与阿晓并非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

调解员知道,以阿晓的认知水平很难接受这样的事实,更何况是沉浸在丧夫情绪中的她。调解员转而向其亲属解释,按照法律规定,阿晓无权参与调解并主张权利。

幸运的是,这些厚道的亲属并没有落井下石。阿辉的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仍然认可阿晓作为“妻子”的身份,同意在与房东、包工头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与阿晓一起参与赔偿款分配。

促双方达成协议

在赔偿款数额上,亲属与房东、包工头的分歧不小。阿辉在厦门近两年没办暂住证也成为争议焦点。

亲属认为,阿辉在厦门打工多年,原先办过暂住证,只是近两年没办理,而且每天干了活都有登记,可以作为长期在厦生活的证据。“应该按城市户口来算赔偿金。”亲属坚持。“妻子”阿晓十分激动,情绪几度失控。

调解员先安慰了亲属,再进行解释,死者生前既没有暂住证也未交医社保,还没有其他有利证据证明最近满一年时间确实在厦生活,所以只能按农村死亡赔偿。

调解员帮亲属算了算,按法律规定,死亡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相加,最多不超过40万元。在此意外中,死者本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在详细分析及相关判例的作用下,亲属的期望值有所降低。此时,房东和包工头也松了口,表示可承担29万元赔偿。

最后关头,调解员拿出法院判例,解释死者应承担20%责任,算下来赔偿金约为32万元。

3天的调解最终打动了双方当事人。房东、包工头同意支付31.5万元赔偿,亲属内部也达成协议,阿晓分得23.5万元,其余四兄弟姐妹一人2万元,作为来厦住宿、交通等的费用。

和事佬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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