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湖法宣)“车在我名下”“但车钱可是我付的!”同居多年的情侣小李(化名)与小付(化名)闹分手,最后闹上了法庭,只因为两人都想要那辆谈恋爱时买的车。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此车为两人共有。 和比自己大二十岁的男友同居多年,小李分手前,开走了在自己名下的汽车。没想到,男友小付竟把车开了回去,从此不归还。一怒之下,小李将小付告上法院。法官认为,该车是在小李和小付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这辆车是两人的共有财产。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李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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