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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多次出轨 哺乳期妻子起诉离婚索赔精神损失

2016-07-17 09:3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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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丈夫多次出轨,和婚外女友共赴普陀山、澎湖游玩,还一起拍下了“亲密照片”。

凭这几张“亲密照片”,妻子能证明丈夫不忠吗?能索赔高额精神损失吗?昨日,思明区法院对外发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官司。

妻子起诉:丈夫出轨应当赔偿

“一年多前,我就发现丈夫有外遇,经常与女子小芳外出,保持私密关系。”妻子刘小姐说,她怀孕期间,丈夫还不闻不问,对她实施冷暴力。

刘小姐今年31岁,丈夫小张比她小一岁。他们二人是通过网络认识并自由恋爱的,相识不久后,二人就于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去年底,他们夫妻生育一子。

据刘小姐起诉称,后来她还发现丈夫数年前有嫖娼记录,而且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有多次与外人开房的记录。刘小姐提供的证据显示,2015年5月1日到3日,丈夫小张与婚外女子小芳共赴上海、普陀山游玩;2015年8月14日至16日,小张再次与小芳共赴澎湖游玩。“我对丈夫已经彻底失望,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刘小姐说,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让丈夫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丈夫辩解:夫妻“两性关系不好”

“我同意离婚。”丈夫小张答辩说,婚姻破裂的原因在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并且“在两性关系上亦有较大冲突”。

针对“两性关系”的问题,小张还说,同房生活是夫妻应有之义,由于妻子的生理因素,导致其雌性激素不足,原、被告之间也确实存有两性关系的冲突。小张说:“这并非我一方有错,而且我也没有实质的越轨行为。所以,妻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赔5万元精神损失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刘小姐和小张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儿子小宝现为六个月的婴儿,尚处哺乳期,且由母亲及其家人抚育,故应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宜。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刘小姐,而父亲小张应按月向刘小姐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500元。

另外,判决还要求,小张应赔偿刘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官说法:对妻“不忠”,赔偿5万

法官分析说,妻子一方提供了丈夫与案外女子出游的亲密照片以及与照片时间完全吻合的船票,所以法院认为,照片拍摄时间为2015年,照片内容明显超出普通男女的正常肢体接触,足以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亲密关系。而且,丈夫与案外女子频繁出游发生在妻子孕期,却以“夫妻关系不和谐”、“妻子有生理障碍”作为推脱之词,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忠诚,乃婚姻之要义,根据事实认定,被告小张显然已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对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承担不可推卸之责任。不过,妻子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过高,法院酌定被告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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