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赔5万元精神损失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刘小姐和小张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儿子小宝现为六个月的婴儿,尚处哺乳期,且由母亲及其家人抚育,故应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宜。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刘小姐,而父亲小张应按月向刘小姐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500元。 另外,判决还要求,小张应赔偿刘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官说法:对妻“不忠”,赔偿5万 法官分析说,妻子一方提供了丈夫与案外女子出游的亲密照片以及与照片时间完全吻合的船票,所以法院认为,照片拍摄时间为2015年,照片内容明显超出普通男女的正常肢体接触,足以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亲密关系。而且,丈夫与案外女子频繁出游发生在妻子孕期,却以“夫妻关系不和谐”、“妻子有生理障碍”作为推脱之词,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忠诚,乃婚姻之要义,根据事实认定,被告小张显然已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对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承担不可推卸之责任。不过,妻子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过高,法院酌定被告赔偿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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