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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20岁小伙子为救落水同伴却溺亡 家属状告获救者

2016-06-29 09:29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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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同法宣)为救落水同伴匆忙下水,20岁的小伙子小伟(化名)自己却溺亡了。死者父母将获救者和在场人员一并告上法庭,以在场者未尽到救助义务为由请求侵权赔偿。近日,这起案件在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结果是无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相约戏水却出意外

20岁小伙不幸溺亡

2015年6月21日下午3时许,在厦打工的小伟和几名工友相约,前往同安一污水处理厂附近的溪边玩耍。当时天气炎热,清凉的溪水看起来十分诱人,尽管溪边竖着安全警示标志,这群年轻人还是大意了,脱掉鞋袜便坐在溪边泡脚玩水。玩闹间,其中一人小玲(化名)突然踩到了沙石,脚一滑便整个人掉入深水坑中,瞬间就被淹没了。

眼看同伴落水,大家一时间都惊呆了。小伟第一个跳进水中试图拉住小玲,没想到自己反而也被冲走。其他同伴赶紧下水帮忙,经过一番忙乱,只有小玲被救上岸,救人的小伟却失去了踪影。

刚刚脱险的工友们都不敢再贸然下水,当天下午4时许,小伟才被接到报警后赶来的民警和消防官兵捞上岸,但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正值青春年华的小伙子就这样没了,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小伟的父母认为,死里逃生的小玲作为受益者首当其冲,她必须对小伟的死负责。另外,当时在场的工友救援不力,作为河道管理者的同安区水利局管理不善,都与小伟的死脱离不了关系。小伟的父母将上述人等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各方连带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88万余元。

侵权责任难追究

工友自愿给予补偿

近日,同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官认为,小伟溺水后,在场工友及时报警,尽管因为不谙水性无法救助小伟,但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同安区水利局在事发地段设有警示标志,作为河道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无需承担责任。

尽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行的工友们均主动表示,愿意对小伟的父母给予人道上的补偿。据此,法院酌情认定几名工友每人补偿4000元到5000元。

【法官说法】

获救者应适当补偿

对于获救者小玲,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小伟因救助小玲而死亡,虽未能直接将她救起,但毕竟起到了帮助作用。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小玲补偿小伟的父母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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