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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孙子拿出一段16年前的录音 能否当遗嘱

2016-06-05 07:5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文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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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陶小莫/漫画)老人去世后,孙子拿出一段16年前录音,能否视作遗嘱?母亲在日记中说“孩子,将来妈妈的一切都是你的”,儿子能否凭此独享母亲留下的房产……

昨日,思明区法院对外发布了多起与遗嘱有关的官司。据法官介绍,近年来,因遗产纠纷引发的官司不断。在这些官司中,遗嘱往往是纠纷的导火索。如何订立遗嘱?怎样的遗嘱才合法有效?订立遗嘱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针对这些与遗嘱有关的法律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法官。

案例1

16年前录音,能否当遗嘱?

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孙子拿出16年前录下的一段录音,说奶奶早已表明房子要留给他,而伯伯和姑姑们却对这段录音提出质疑。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此案。

经查,这套房产位于思明区,是老陈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十多年前,老伴先老陈而去;前年,老陈又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小儿子也走了;去年,老陈自己也去世了。

老人们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引起了后辈的争执。陈老大等四个子女认为,既然是父母留下的财产,那么就该兄弟姐妹均分,陈老五的那一份留给其妻子和儿子小陈来继承。不过由于小陈不同意,继承公证迟迟无法办理。于是,陈老大等四人把小陈和他母亲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陈和母亲提交了一份录音,是在2000年录下来的,录音中,一女子问:“你打算给你孙子留点什么?”另一女子回答:“我的都是给阿龙的。”

小陈解释说,这是奶奶和妈妈对话时录下来的。阿龙是他的小名,当时奶奶已经表明了意愿,所以这套房子应该归他一人所有。

对此,陈老大等人反驳说:“这个声音不是母亲的声音,她从来不将孙子称作阿龙。”

法官审理后认为,就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来看,一方面录音无法体现对话双方的身份,也无法证明当时是否有见证人在现场;另一方面,倘若录音真发生在2000年,但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当时老陈妻子是在危急情况下说的这番话,她距离去世还有3年时间,录音之后有足够时间形成书面遗嘱。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录音内容。

法官认为,首先,老陈妻子去世,其所有的1/2产权平均分为6份,由老陈与五名子女继承;其次,陈老五去世,他继承的份额均分3份,由父亲老陈、儿子小陈及其妻子三人继承;再次,老陈去世,其原本的1/2产权再加上继承得来的份额,均分5份,由健在的四名子女和孙子小陈继承或代位继承。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陈老大等4名子女各享有讼争房产37/180的产权份额,小陈享有3/20的产权份额,小陈的母亲享有1/36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小陈不服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案例2

日记,能不能当遗嘱?

“孩子,将来妈妈的一切都是你的!”凭借母亲日记里的陈述,儿子能否独享母亲留下的房产?昨日,思明区法院还发布了一起这样的遗产纠纷。

据悉,小张的父母离异,母亲生前在思明区有一套房子。母亲去世后,小张认为,母亲的房子就是留给他一人的。但小张的外公外婆认为,这套房子应有三分之二归他们所有,希望将这套房子出售,再把售房款按比例分割。

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小张向法官递交了母亲生前的日记,在其中一篇日记中,母亲写道:“将来妈妈的一切都是你的。”

小张认为,母亲日记当中的这句话相当于遗嘱,明确表达了母亲分配财产的意愿,所以房子不能分给老人。

最终,经法官劝说,双方同意调解,房产归小张所有,而小张也同意支付给外公外婆各30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官分析说,自书遗嘱有规范要求。日记里的这样一句话并不能作为遗嘱来看待,这是一种感性的表达,并没有具体提到有哪些财产。另外,被继承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如何也不能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有遗嘱人亲笔签名;还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法官提醒

录音遗嘱如何有效

法官说,不论是口头遗嘱还是录音遗嘱,均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不过,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为,《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为了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防止日后可能的纠纷,有些细节要注意,录音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意识清晰;应由遗嘱人、见证人分别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表明身份的信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法官还提醒说,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的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很少,法律上对见证的程序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上还会受到录音设备的影响,容易导致遗嘱无效,建议还是采取书面形式更稳妥。

律师支招

遗嘱五大注意事项

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支招说,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要订立有效遗嘱,立遗嘱时应注意五个问题。

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二,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第三,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四,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第五,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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