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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孙子拿出一段16年前的录音 能否当遗嘱

2016-06-05 07:5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文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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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后认为,就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来看,一方面录音无法体现对话双方的身份,也无法证明当时是否有见证人在现场;另一方面,倘若录音真发生在2000年,但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当时老陈妻子是在危急情况下说的这番话,她距离去世还有3年时间,录音之后有足够时间形成书面遗嘱。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录音内容。

法官认为,首先,老陈妻子去世,其所有的1/2产权平均分为6份,由老陈与五名子女继承;其次,陈老五去世,他继承的份额均分3份,由父亲老陈、儿子小陈及其妻子三人继承;再次,老陈去世,其原本的1/2产权再加上继承得来的份额,均分5份,由健在的四名子女和孙子小陈继承或代位继承。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陈老大等4名子女各享有讼争房产37/180的产权份额,小陈享有3/20的产权份额,小陈的母亲享有1/36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小陈不服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案例2

日记,能不能当遗嘱?

“孩子,将来妈妈的一切都是你的!”凭借母亲日记里的陈述,儿子能否独享母亲留下的房产?昨日,思明区法院还发布了一起这样的遗产纠纷。

据悉,小张的父母离异,母亲生前在思明区有一套房子。母亲去世后,小张认为,母亲的房子就是留给他一人的。但小张的外公外婆认为,这套房子应有三分之二归他们所有,希望将这套房子出售,再把售房款按比例分割。

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小张向法官递交了母亲生前的日记,在其中一篇日记中,母亲写道:“将来妈妈的一切都是你的。”

小张认为,母亲日记当中的这句话相当于遗嘱,明确表达了母亲分配财产的意愿,所以房子不能分给老人。

最终,经法官劝说,双方同意调解,房产归小张所有,而小张也同意支付给外公外婆各30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官分析说,自书遗嘱有规范要求。日记里的这样一句话并不能作为遗嘱来看待,这是一种感性的表达,并没有具体提到有哪些财产。另外,被继承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如何也不能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有遗嘱人亲笔签名;还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法官提醒

录音遗嘱如何有效

法官说,不论是口头遗嘱还是录音遗嘱,均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不过,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为,《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为了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防止日后可能的纠纷,有些细节要注意,录音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意识清晰;应由遗嘱人、见证人分别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表明身份的信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法官还提醒说,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的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很少,法律上对见证的程序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上还会受到录音设备的影响,容易导致遗嘱无效,建议还是采取书面形式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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