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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老人先后去世留下房产 四子女与孙子打官司

2016-05-26 16:58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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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一对老人相继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结果4个子女和一个孙子为此产生了分歧。孙子拿出2000年录下的一段录音,说奶奶早已表明房子要留给他,而伯伯和姑姑们却对这段录音提出质疑。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

一方坚持五等分,一方认为应独享

老陈夫妇生前在思明区有一套房产,房子虽然登记在老陈妻子的名下,但因为是婚后两人一起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老伴先老陈而去;2014年,老陈又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小儿子陈戊(化名)也走了;2015年,老陈自己也撒手人寰。

老人们都走了,生前居住的房子虽然再无人居住,不过却引起了两辈人的争执。陈甲、陈丙(均为化名)等四个子女认为,既然是父母留下的财产,那么就该兄弟姐妹均分,陈戊的那一份留给其妻子和儿子小陈来继承。不过由于小陈不同意,继承公证迟迟无法办理。于是,陈甲等四人把小陈和他母亲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陈和母亲提交了一份录音,是在2000年录下来的,录音中是一小段闽南语对话。一女子问:“你打算给你孙子留点什么?”另一女子回答:“我的都是给阿龙的。”小陈解释,这是奶奶和妈妈对话时录下来的。阿龙是他的小名,当时奶奶已经表明了意愿,所以这套房子应该归他一人所有。

这段当庭播放的录音遭到陈甲等人的反驳。陈甲说:“这个声音不是我母亲的声音,她从来不将孙子称作阿龙。”陈丙则说:“我母亲和弟媳的关系本来就不好,母亲生病期间,都是我们子女在照顾,我母亲怎么可能跟她交代遗言?”

而小陈则认为,奶奶当时神志清楚,而且爷爷当时也还在世,所以没有考虑做遗嘱公证。小陈坚持:“因为有这份录音,房产不能进行五等分。”

焦点1

16年前的录音能认定为遗嘱吗?

主审法官分析认为,就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来看,一方面录音无法体现对话双方的身份,也无法证明当时是否有见证人在现场;另一方面,倘若录音真发生在2000年,但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当时老陈妻子是在危急情况下说的这番话,她距离去世还有3年时间,录音之后有足够时间形成书面遗嘱。

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录音内容。

焦点2

按法定继承程序房产如何继承?

法官认为,房产作为老陈夫妇的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1/2产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首先,老陈妻子去世,其所有的1/2产权平均分为6份,由老陈与五名子女继承;其次,陈戊去世,他继承的份额均分3份,由父亲老陈、儿子小陈及其妻子三人继承;再次,老陈去世,其原本的1/2产权再加上继承得来的份额,均分5份,由健在的四名子女和孙子小陈继承或代位继承。

因此,判决的结果既不是陈甲等人所要求的5等分,也并非小陈所认为的一人独占,而是陈甲等4名子女各享有37/180的产权份额,小陈享有3/20的产权份额,小陈的母亲享有1/36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温馨提示】

什么样的录音才有效

法官说,不论是口头遗嘱还是录音遗嘱,均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不过,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为了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防止日后可能的纠纷,有些细节要注意,录音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意识清晰;应由遗嘱人、见证人分别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表明身份的信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不过法官提醒,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的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很少,法律上对见证的程序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上还会受到录音设备的影响,容易导致遗嘱无效,建议还是采取书面形式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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