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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争夺遗产对簿公堂 法庭判决房车均归媳妇所有

2016-01-30 09:24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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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 阿杰曾有过两段婚姻,育有3个儿子,但丽云还是义无反顾地嫁给他。后来,阿杰因病去世,婆婆带着丈夫的小儿子来厦争遗产。

丈夫遗产起纠纷

2008年,丽云带着12岁的女儿再婚。婚前,丽云就知道,丈夫阿杰曾有过两段婚姻,育有3个儿子。老大与其母亲共同生活,老二由其舅舅抚养,老三由阿杰的母亲抚养。婚后,丽云、阿杰的生活一天天好起来。有了房,有了车,还投资了娱乐场所。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阿杰因病去世,遗产“争夺战”很快开始。婆婆阿香带着老三来到厦门,丽云要应对的不仅是婆婆阿香,还有婆婆背后的亲戚们。

无奈之下,丽云将婆婆及丈夫的3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因结婚时丽云的女儿仅12岁,法院将其也增加为被告。

如何分割引争议

在丽云看来,丈夫的遗产是两人婚后共同创造的,且自己贡献较大。她算了一笔账,厦门的房产,丈夫占7.4%;漳州的房产,丈夫占28.4%;两人共有的汽车,丈夫占43.2%;投资股权折价转让款5万元。丽云认为,这些遗产应该进行平均分割。

可在阿香看来,儿子的遗产不止这些。阿香提出,阿杰的第二任妻子即老二、老三的母亲去世时,留有一处房产。2009年,阿杰和丽云将该房产变卖,除了买车和投资外,有30万元不知去向。阿香另向法官反映,阿杰去世两年,丽云未尽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人的责任与义务,致其与孙子老三生活窘迫。

各继承8万多元

除老三支持阿香的抗辩理由外,老大和老二、丽云的女儿都表示同意丽云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夫妻财产状况后,根据阿杰参与首付及还贷等情况,最终判定6位继承人各可继承80284.5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为房、车多登记在丽云或丽云和阿杰名下,法院判令,房、车均归丽云所有,由丽云支付给其他5位继承人每人802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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