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争议 商业欺诈,还是钓鱼打假? 原告:欺诈顾客,退一赔三 贾先生认为,因为琴行的误导和欺诈行为,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琴行退还货款。另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琴行还要赔偿三倍货款。 被告:钓鱼打假,不该赔偿 琴行答辩说,琴行自始至终都没有误导和欺诈贾先生。产品标签上的确注明产地是中国,机芯上也贴有“Made in China”的标签。 琴行还说,贾先生并非为生活消费而购买钢琴。琴行经查询发现,贾先生是安徽一家琴行的经营者,从事钢琴销售。自己卖钢琴却向琴行买钢琴,在购买钢琴过程中还悄悄进行录音录像,并有意诱导销售人员顺着其想法进行介绍,在收到琴的第二天就起诉索赔。可见,贾先生是“钓鱼打假”。 专家说法 知假买假,能否索赔?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本案属于钓鱼打假。钓鱼式打假大致可分为四种:(1)打假人员已经掌握了商家卖假货的信息,假扮成消费者去取证; (2)打假者采取上门推销假货,再购买假货的行为,使商家陷入圈套而形成表面上的售假行为;(3)打假者主动定制、购买假货,商家受到引诱而制假售假; (4)打假者为了获得“制假售假”的证据,要求销售人员在商品收据上写下与商品特征不太相符的描述,或引导销售人员做出与商品特征不符的描述等。 知假买假者的目的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获得赔偿,所以不能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根据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这一条仅仅是针对食品、药品而言的,不应扩大到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因此,除食品和药品知假买假外,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知假买假”并非诚信行为,对其进行保护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综上,除食品和药品外,对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不能退一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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