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赔:要求琴行退一赔三 为此,购买钢琴两天后,贾先生就将琴行告上法庭。他起诉要求解除与琴行的买卖合同,还要求对方“退一赔三”,即不但要退还购货款2.1万元,还要赔偿三倍货款6.3万元。贾先生还举证说,他对双方成交过程进行了录像,该视频资料足以证实琴行在销售中告知他钢琴为“进口产品”,且订金收据和购货收据上也写明其所买钢琴为“进口机芯、进口马克”。 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索赔案。庭审中,针对被告琴行是否存在误导和欺诈原告的行为,以及是否适用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这些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原告贾先生称,由于琴行举行开业酬宾活动,价格比较优惠,且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钢琴机芯、马克是整机进口而非部分进口,他便心动购置了一台。但琴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他用原装进口钢琴的价钱购买了国内组装的钢琴。 但是,被告琴行答辩说,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事实上是对方在“钓鱼打假”。贾先生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钢琴,而是为了获利,利用消法规定设下圈套,以此向琴行索赔。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此案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贾先生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认为,琴行店员应贾先生要求在销售单上备注的进口机芯、进口马克并无法直接理解为讼争钢琴的机芯、马克应为整机进口,而且与讼争钢琴有关的宣传单等文字资料并未将整机进口机芯、进口马克作为重点介绍内容向消费者广泛推介,上述文字资料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情况得以全面知悉,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而且,贾先生学习了十多年钢琴,自己又从事钢琴销售,对于贾先生而言,购买过程中三次打开琴盖查验部件并试弹,其对钢琴机芯和马克是否为整机进口应有准确的理解并具备相应的识别能力,不存在被店员误导的情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本案当中,贾先生在购买钢琴的过程中在店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开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录制,有悖一般消费者通常的民事行为准则和交易常理。 所以,法院认为,贾先生在故意录制视频过程中的言行无法排除有意引导和误导琴行店员的倾向,因此,这一视频资料也无法证实琴行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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