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近日,厦门市纪委出台《厦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着力解决“灯下黑”问题,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切实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在监督职责方面,《办法》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需要履行的八类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并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监督职责之一,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在监督对象方面,《办法》细分11类监督对象,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5类)和由各区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6类),进一步突出重点。 在监督方式方面,《办法》提出了教育预防、党内监督、风险防控、日常监督、专项巡察、信访办理、谈话函询、立案审查等八种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严防“灯下黑”。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信访办理、纪律审查、党风政风监督、执法监督、干部作风督查、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违规违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办法》还对因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不力,致使分管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以权谋私、违纪违规的、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致使分管的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的,对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阻扰查处的三种情形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厦门市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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