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赖彩霞 通讯员 杨长平)因为一时心软,同意肇事者的“私了”请求,没想到反而让自己惹上了官司。家住前埔的王先生最近很郁闷。日前,思明区法院受理这起纠纷,并对案件进行调解。 纠纷 2月一天夜里,王先生开车沿环岛路方向回家。“当时只听一声响,后面的车以非常快的速度撞了上来。”王先生下车查看情况,只见后备箱被撞得面目全非,后车车头部分受损严重。 后车车主口齿不清,承认是他的原因引起事故,应负全责,要求王先生不要报警。“他说他喝了一点酒,但也是第一次酒后开车,让我通融一下,不要报警。”王先生当时的想法是,“只要把车子给我修好了,其它就算了”。经过对车辆情况的评估以及协商,肇事方赵先生同意支付王先生车辆损失费以及交通损失费2万元。王先生写了一张收条给赵先生,表示确实收到“车损以及相应交通损失费2万元整”。双方各自开车离开。 几天后,王先生接到赵先生电话,要求退还费用,否则将以不当得利起诉他。 “他当时是以报警为要挟,我才妥协的。”赵先生将王先生以不当得利罪名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退还2万元。 调解 法官详细了解双方情况,并查看了相关证据,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 轻微事故自行撤离现场是交管部门一直倡导的。无人员伤亡,非机动车损坏,或机动车仅外表部件损坏的车辆仍可继续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方均可自行撤离现场,并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酒驾不在此列。饮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必须报警,不能擅自私了自撤现场。 赵先生饮酒后驾驶,本身已经是违法行为,肇事后不及时报警,反而采用“私了”行为企图逃避制裁。而王先生明知对方可能涉及酒驾,却“好心”帮忙,这是对不法行为的姑息,法官对双方都给予了严肃的批评。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都承认当时的处理方式不当,赵先生也提出撤诉,并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法官提醒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最好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根据交警的意见处置现场保留证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但有八种情形,不能“私了”: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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