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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空降”50万借条 妻子质疑丈夫虚假借贷

2016-02-03 07:53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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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 夫妻感情不和,姑丈变身债主,拿出一张借条,上门追讨50万借款。丈夫阿男一口承认向姑丈借了这50万,但妻子阿香却心生疑惑,继而发现了重重疑点。

2002年,阿香和阿男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10余年后,感情出现裂缝。在这节骨眼上,更闹心的事来了。去年下半年,多张法院传票到了阿香的手上,都是丈夫向亲属借款不还,夫妻俩一起被起诉。

其中一起,原告是阿男的姑丈老林,起诉的理由是阿男向老林借款50万,迟迟不还。老林主张,要阿香、阿男夫妻俩共同偿还这笔欠款及利息。

老林称,丈夫当时借钱,是为了生意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阿男应于2014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阿男为此还向老林出具了一张借条。

仔细看了看借条,阿香发现借钱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但借条出具时间不是借款之时,而是诉讼前一两个月。

结合种种迹象,阿香认为,这是丈夫和姑丈联手“坑”自己,目的可能是为了让她在离婚中少得或不得夫妻财产。

夫妻闹僵之后,阿香和阿男很少联系。在领了传票后,阿香也没将此事通知阿男。但开庭当天,阿男出现在了法庭上,且确认其曾向老林借款50万元,只不过当时双方未约定利息。这一切,让阿香更确定自己之前的推测。

针对阿香对借条出具时间的质疑,老林解释,借款于2013年11月30日通过现金支付,当时没有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其曾多次向阿男催讨未果。后来的借条,是阿男在老林的要求下出具的。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借款金额巨大,原告在毫无凭证的情况下,将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之后补的借条,也不符合对之前借款事实进行确认的一般性书写方式;原被告是亲戚,原告在确认被告无能力偿还且补上借条后,马上提起诉讼,也不合常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林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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