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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一女子写《分手保证书》后 状告前男友追要50万

2015-12-29 10:15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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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漫画) 恋人分手后,女子先写下《分手保证书》,承认双方互不亏欠任何财物,但之后又状告前男友,追讨50万元“债务”。

只有一纸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对于借款真假,双方各执一词。女子说“借款真实存在”,前男友却说“没有收到借款”。

这种情况下,女子能否拿到50万元的“借款”?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债务纠纷。

前女友:“他欠我50万,至今不还钱”

原告张小姐今年34岁,法庭之上,她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借条,借条上有前男友的签字。

借条中载明,“今借张小姐人民币伍拾万整,此据。借款人赵某某”。该借条出具的时间是在三年前,当时,原、被告双方还是恋人关系。

据张小姐起诉说,当时前男友老赵从她那里借走50万元,并当场向她写下借条。然而,直到起诉,老赵却一直迟迟不肯偿还债务。

因此,张小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让老赵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前男友:“被迫写借条,实际没收钱”

但是,老赵却答辩说,他从未收到过张小姐的50万元借款。

那么,借条又是从哪来的?对此,前男友说,借条的确是他写的,但是,那是在双方发生矛盾时,他在前女友逼迫下,出具借条作为罚款。而且,前女友拿到他写的借条后,并没有实际转款给他,他没有收到任何银行转账,也未收到任何现金借款。“后来我多次找她要求退还借条,她说借条丢了就没有还。”

老赵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属实,还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前女友写的《分手保证书》。在这份保证书中,张小姐签字承诺说:“我保证自2014年6月起,再也不到赵×住处进行骚扰等影响其生活的事情,结束一切情感纠纷。双方互不亏欠任何财物。”

老赵在法庭上说,这一份保证书足以证明双方分手之时互不亏欠任何财物。

法院判决:仅凭借条,不能证明借款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仅凭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尚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实际借贷关系,因此驳回了张小姐要求还款50万元的诉求。

法官分析认为,原告张小姐主张以现金方式提供讼争借款,但是根据张小姐举证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在之前半年期间,所支取的款项数额并不固定。而且,这些卡内至“借款”前均有余款,原告另行陆续支取款项再以现金方式积攒购房款也有悖于一般生活经验。

此外,根据张小姐的银行交易记录,她经常以转账方式收支款项,在此情形下,她主张自己以长期取现方式积攒现金,再支付给前男友,也有违常理。

还有,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张小姐还写下保证书,自己确认说“双方互不亏欠任何财物”。因此,法院认定张小姐并未实际交付5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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