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三个昔日的好姐妹如今对簿公堂:一个拿着借条要讨债,一个说她并没有借钱,另一个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借钱者在借条上写的是小名,从而让案情扑朔迷离。 阿莲(化名)和晓萍(化名)是老乡,也是好朋友。阿莲说,2011年初,晓萍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她借了59万元,此后,晓萍还了9万元。2012年3月,见晓萍迟迟还不上钱,阿莲提议写张借条,确认晓萍还欠50万元,在借条上,她写的是自己的小名——“小妹”。后来,晓萍陆陆续续又还了20万元,之后就没有下文了。多次催促未果,她就起诉晓萍,要求还剩下的30万元。 而晓萍认为“欠款的事实并不存在”。她承认自己向阿莲借了59万元,不过早已还清。她还对借条提出异议:“那张借条上,借钱的人是小妹,而不是阿莲,阿莲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小妹。”晓萍还提到朋友阿灵(化名),她称,阿灵曾经帮她还了15万元给阿莲。 阿灵出庭作证时表示,她们三人相识十几年了,关系很好,“小妹”确实是大家对阿莲的称呼,晓萍也是这么叫的。阿灵同时证实,她确实曾经帮晓萍转了15万元给阿莲。 面对阿灵的“反戈一击”,晓萍再次反驳,认为阿灵与阿莲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采信,“应当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为准,阿莲不是‘小妹’,这个‘小妹’是别人”。然而,她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虽然借条上写的不是阿莲的本名,但她持有晓萍亲笔所写的借条原件,而且与银行的转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借条上的“小妹” 就是阿莲。而晓萍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小妹”另有其人。双方虽有多笔款项的往来,但都是在借条出具日期前发生的。因此,法院判决晓萍向阿莲支付3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 主审法官说,虽然本案中原告胜诉了,但是还是要提醒市民,写借条或者是其他字据时,一定要写清双方的名字,不要用小名,避免日后起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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