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中心:我们是娱乐场所,不是教育机构 ■一审判决:应承担教育机构责任,赔偿9万多元 儿童在早教中心受伤的案例时有发生。资料图(图文无关) 厦门晚报讯 (见习记者 江雨丰 记者 彭菲)3岁男童小欣(化名)在早教中心摔伤,右前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认为,早教中心未尽到看护孩子的义务;早教中心则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存在过失。 男童父母将早教中心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早教中心承担全责,目前早教中心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男童父母 花上万元上早教,结果孩子摔骨折 2014年8月28日早晨,小欣在“×宝”早教中心上课时摔倒受伤,导致骨折,工作人员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治疗。好端端的怎么会摔成这样?小欣的父母调取了早教中心的视频,认为是工作人员没有陪护在孩子身边,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夫妇俩因工作繁忙,花了上万元送孩子去早教中心,就是希望孩子能得到呵护,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孩子受了这么大的伤害,也让夫妻俩都没法好好工作,额外还要付出很多精力和钱财。他们将早教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早教中心 曾与家长签协议,明确家长需陪护 早教中心表示,2012年4月,父母将小欣送到中心时,双方就签订了一份《会员注册协议》,协议明确,家长必须有一方陪着宝宝一起上课,宝宝的安全家长需随时注意。如果家长不能陪同,则须找一位监护人帮忙照看。而小欣摔倒这一天,父母或监护人都未到场看护,早教中心认为这是父母的失职。 早教中心说,他们提供的是服务亲子活动的娱乐场所,以及为家长提供亲子互动的指导和方案性咨询,并不是培训班或教育机构。因此,他们不应该负主要责任。他们认为,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已做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各项安保制度健全,符合安全保障的标准,现场也安排工作人员全程看护。 一审判决 提供技能课程,属教育机构 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会员注册协议》明确早教中心为小欣及其家长提供教授幼儿与家长互动的课程,内容具有传授技能的性质,负责提供培训工作的人员亦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授课形式带有培训特征,因此,早教中心属于教育机构,应承担教育机构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早教中心赔偿小欣及家属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95324元。由于早教中心提起上诉,该案将进入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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