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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公布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清华大学大战清华培训

2015-04-23 10:20:29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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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清华大学大战“清华培训中心”;上海吉祥状告福建威龙“傍名牌”;小摊贩路边卖盗版碟,触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半年……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将至,厦门中院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厦门市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并发布2014年六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导报记者从中选出4个进行报道,供读者维权时参考。

此外,福建省高级法院昨日也对外发布了《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年)》白皮书。

典型案件1:清华大学PK“清华培训”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清华大学状告“清华外语培训中心”一案已经尘埃落定,被告最终赔了20万元。

原告清华大学起诉称,其依法享有“清华”、“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厦门市菁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却以“清华外语培训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少儿英语培训,擅自突出使用“清华外语”、“清华外语培训中心”字样,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清华大学存在关系,引起混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清华大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2万元。

近日,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菁智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另外,鉴于“清华”商标及清华大学的知名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20万元。

法官点评

“清华”两字不能乱用

法官分析说,在实际生活中,“清华”已经普遍成为人们对清华大学的简称。在提及“清华”时,除极个别情况外,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清华大学,而不是其他含义,在教育领域,“清华”商标从注册开始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本案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清华”,且超经营范围从事的教育培训服务与原告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清华大学产生联系,并足以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典型案件2:卖百万假货 获刑四年半

销售上百万元的假冒棒棒糖,去年年底,萧某为此获刑四年六个月。

经查,萧某未经“素手浣花”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指使他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销售金额共计1174840元,案发后,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价值49700元。

经审理,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萧某犯假冒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

法官点评

假货没卖出,计入犯罪金额

法官说,侵权产品是否销售,并不影响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本案准确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数额,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有重大指导意义,为此也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案件3:贩卖盗版碟 获刑六个月

因贩卖盗版碟,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小贩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李某是在集美区侨英街道霞梧中路路边摆地摊贩卖盗版光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扣待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俘虏兵》等1986张影碟光盘。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官点评

贩卖盗版碟,该当何罪?

贩卖盗版碟,是触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此,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官说,本案中,法院通过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零售行为系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因此,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

典型案件4:“上海吉祥”状告“福建威龙”

“上海吉祥”状告“福建威龙”一案,也是2014年度厦门知识产权界的“大案”。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铝塑复合板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标有“SHJIX”商标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其享有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但是,被告福建威龙铝塑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与上海吉祥的产品“很像”。经比对发现,被告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有多个相同之处。

为此,上海吉祥将福建威龙告上法庭。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使用“吉祥”、“上海吉祥铝塑”字样。

法官点评

合法注册,也有可能侵权

法官说,两家企业产品的整体布局和颜色极度相似,且都标注有“上海吉祥”字样,极易造成混淆。虽然,被告辩称其获得香港上海吉祥铝塑板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其商标和企业字号,但是,众所周知,香港公司注册条件宽松,当前一些国内企业在香港注册一个“国际化”企业字号后转而使用在国内的产品上,其企图打“擦边球”的主观恶意明显。即使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若在使用过程中有涉嫌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会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避免三大侵权陷阱

陷阱1:“拿来主义”

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增多,企业应谨防“拿来主义”风险。法官说,人们可便捷地在互联网上获取大量的资讯和素材,但免费分享的背后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当前,法院受理的涉图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2014年,厦门两级法院受理网络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62件。誅提醒

“借用”图片,构成侵权

互联网时代,拿自己的东西与网友分享无可厚非,但对于企业而言,“借”别人的东西来美化自己的网站,则在性质上就有根本区别。即便打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旗号,或以“网友上传不负责任”为掩饰,都无法绕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实质。

陷阱2:“傍名牌”

2014年,厦门两级法院共新收商标权侵权纠纷280件,较2013年增长了41.41%。从侵权形式来看,既有商标相同的“售假”行为,也有商标近似的“仿冒”行为,还有一些手段更为隐蔽的通过企业名称“搭便车”的行为,其本质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及市场秩序的混乱。誅提醒

一次侵权,可又罚又赔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是可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因此,对于一次的侵权行为即便已经受过行政处罚,仍无法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陷阱3:“山寨外观”

擅自使用他人设计的产品也可能构成侵权。去年,厦门法院受理多起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市场上伴随着一些产品的畅销,也容易出现“山寨”横行的现象。2013年以来,厦门中院共受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134件。誅提醒

销售产品,也会构成侵权

法官说,对于销售者而言,应注意不仅仅假冒和仿冒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销售擅自使用他人设计专利的产品同样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近年来,针对销售者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增长迅速,销售者如果未能举证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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