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乙公司无法说明拍摄者、拍摄时间和底稿,应停止466张图片使用并赔偿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两家同样经营汽车配件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为了几千张配件的照片对簿公堂,原因是甲公司认为宣传图被乙公司盗用了,著作权受到侵犯。配件都是一样的,拍摄角度又很容易重复,这样的照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胜诉。 【案情】 相似角度拍相似配件 怎么断定是谁家照片 甲公司成立于2007年,将各种出口的汽车配件摄成数码照片,编辑、发布在网页上展示,同时成册用于展会、客户推广会等场合。2012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网页上大量使用他们的照片,导致客户误以为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而甲公司接到客户反映,乙公司的业务人员提出的产品价格远低于甲公司报价。 甲公司曾要求被告删除照片、停止侵权,但被告拒不删除。甲公司提交了刻录照片的光盘和制作的宣传图册,并认为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著作权,使客户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乙公司反驳,汽车配件都是按统一标准批量化生产的,汽车配件照片是简单的写实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而且汽车配件销售商都会挑选最能体现产品特质的角度拍摄,因此拍出相似照片的几率很高,甲公司不能因此断定这是他们所拍的照片。 【说法】 被告拿不出拍摄底稿 被判侵权并赔4.28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配件虽然形状基本固定、构造相对简单,但在拍摄中,对新旧配件、角度等各种因素的选择能体现拍摄者的思维及个性,体现了拍摄者的智力投入,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甲公司的宣传画册封面上明确注明了公司名称,部分图片还有背景物,可以看出拍摄的细节。而乙公司无法说明拍摄者、拍摄时间,也无拍摄底稿。法院以此认定甲公司对光盘、宣传画册中的图片享有著作权。 法官还就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704张图片与乙公司的图片逐一比对,结合角度、反光点、颜色等各种因素,发现相同照片的共466张。乙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使用讼争的466张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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