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魏欣倩)今后,厦门消费者遇质量侵权纠纷,经质监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后,还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记者昨日从质监部门获悉,为更公正、高效地解决产品质量纠纷及侵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质监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明确从即日起,建立质量侵权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全国质监系统首家与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市直行政部门。 按照《意见》要求,厦门将整合质监行政人员、技术专家、审判人员、特邀调解员或社区法官等行政司法力量,提高质量侵权法律纠纷调处、防控纠纷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两级法院均将设立对接中心 《意见》签署后,市质监局将组建调解员队伍和专家库,并入全市两级法院调解组织。为方便服务群众,市区两级法院均将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质监部门设立调处衔接室,负责具体对接工作,促进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的有效衔接。 《意见》明确,质监部门与全市两级法院将遵循“高效、便民、公正、公开”原则,通过互派人员、技术专家参与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协助调解等形式,实现质监部门行政监管、专业技术力量与人民法院司法调处优势互补,实现诉调工作的无缝对接,高效、妥善地解决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当事人经质监部门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质监部门将引导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可邀请质监部门协助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及时裁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在裁判作出前,也可通过诉调衔接机构将相关纠纷案件委托质监部门进行调解。 经过司法确认可申请强制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提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质量侵权纠纷的司法确认制度,对市质监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据介绍,今后,质监部门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相关阅读:
- [ 10-30]第三季度环境质量状况:福州空气质量达标天数占94%
- [ 10-30]福建:第三季度23个城市空气质量优的天数同比增加
- [ 10-29]福建省环保厅发布第三季度环境质量状况通报
- [ 10-28]昨日厦门市区灰蒙蒙一片 首要污染物为PM2.5
- [ 10-23]9月厦空气质量排全国第七 近期天旱尘多做好防尘措施
- [ 10-23]我市五食品企业上“黑名单” 将建立数据库和平台
- [ 10-23]9月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福州第6位 宁德稳居第1位
- [ 10-22]福州九月空气质量提升 跃居全国第六、省会第四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