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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公布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清华大学大战清华培训

2015-04-23 10:20:29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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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2:卖百万假货 获刑四年半

销售上百万元的假冒棒棒糖,去年年底,萧某为此获刑四年六个月。

经查,萧某未经“素手浣花”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指使他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销售金额共计1174840元,案发后,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价值49700元。

经审理,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萧某犯假冒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

法官点评

假货没卖出,计入犯罪金额

法官说,侵权产品是否销售,并不影响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本案准确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数额,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有重大指导意义,为此也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案件3:贩卖盗版碟 获刑六个月

因贩卖盗版碟,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小贩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李某是在集美区侨英街道霞梧中路路边摆地摊贩卖盗版光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扣待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俘虏兵》等1986张影碟光盘。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官点评

贩卖盗版碟,该当何罪?

贩卖盗版碟,是触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此,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官说,本案中,法院通过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零售行为系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因此,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

典型案件4:“上海吉祥”状告“福建威龙”

“上海吉祥”状告“福建威龙”一案,也是2014年度厦门知识产权界的“大案”。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铝塑复合板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标有“SHJIX”商标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其享有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但是,被告福建威龙铝塑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与上海吉祥的产品“很像”。经比对发现,被告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有多个相同之处。

为此,上海吉祥将福建威龙告上法庭。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使用“吉祥”、“上海吉祥铝塑”字样。

法官点评

合法注册,也有可能侵权

法官说,两家企业产品的整体布局和颜色极度相似,且都标注有“上海吉祥”字样,极易造成混淆。虽然,被告辩称其获得香港上海吉祥铝塑板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其商标和企业字号,但是,众所周知,香港公司注册条件宽松,当前一些国内企业在香港注册一个“国际化”企业字号后转而使用在国内的产品上,其企图打“擦边球”的主观恶意明显。即使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若在使用过程中有涉嫌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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