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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引发故意伤害案 拍客遭辱骂连砍路人三刀

2014-11-28 08:28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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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一次随手拍,酿成了两家人的悲剧。一个被砍三刀受伤住院,一个被判八个月有期徒刑。

近日,一名拍客因随手拍引发一场故意伤害案,结果被思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据悉,这名拍客是因拿手机随手拍路人时,遭对方爆粗口,起争执后举刀砍伤路人。

随手拍路人遭辱骂

今年4月30日,拍客史某带着女友从湖南来厦门游玩。

当天下午2点多,史某和女友在湖光路上遇到了同样来厦门旅游的天津游客桑先生一家人。巧合的是,当时桑先生一家人刚好在路上开玩笑打闹,乍一看像是发生了争吵,史某便拿起手机“咔嚓咔嚓”地拍照。

桑先生发现有人正拿镜头对着他,于是上前叫史某不许拍。但桑先生粗鲁的言语让史某心生不满,这时,桑先生的家人也上前“助阵”。

被挑衅后连砍三刀

史某一看对方是一大家子,自己带着女友有点“寡不敌众”,一气之下回到自己驾驶的车上,拿出一把刀。

据史某事后说,他原本只是想吓唬吓唬对方,没想到桑先生天不怕地不怕,还挑衅说:“来啊,来砍我啊!”

冲动之下,史某竟真的冲上前去,朝桑先生连砍三刀,刀刀见肉,肌腱都被砍得露出来了。经鉴定,桑先生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故意伤害获刑八个月

事发后,桑先生要求史某至少赔偿10万元。可是史某觉得桑先生要求太高。民警调解不成,桑先生索性放弃赔偿,到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持刀伤人,社会危害性较大,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史某自动投案,而且被害人对本案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责任,决定对其酌情从轻惩处,因此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说法

随手拍或构成侵权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认为,随手拍或构成侵权。因为,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另外,法律禁止拍摄个人住所、拍摄他人隐私、非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拍摄以及传播行为。所以,随手拍要尊重他人隐私。即使在公共场合进行随手拍时,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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