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张尚初 通讯员 林宝菊 蔡慧群)近日,韩女士委托集美某家政服务中介介绍保姆,并付了中介费用1100元。可后来韩女士不满意该保姆的工作,要求退款时遭到中介拒绝。 据了解,双方签订合同特别约定“在保姆工作的前3日内,不满意全额退款”。次日,中介就介绍了一名保姆前往韩女士家工作。第三日,韩女士向中介反映对该保姆的工作不满意,并要求退款。中介采用种种理由加以推诿不予退款,坚持另行安排其他的保姆上门服务,但新来的保姆于次日就自行离职。韩女士再次向中介讨说法,中介却以“是你自己挑三拣四”为理由只同意退还600元。韩女士一气之下向杏林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了解情况后,上门进行调解,最终商家表示愿意退还1100元,并向韩女士表示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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