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阿杰向开发商买车位,交了5万元定金后,之后,开发商一直未通知其签订合同。车位没买到,阿杰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经湖里法院判决,开发商应返还阿杰双倍定金。 2011年4月12日,阿杰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双方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签订买卖合同,车位总价228000元,阿杰向开发商支付定金5万元。若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若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不过,收了定金后,阿杰迟迟未等到开发商签订合同的通知。沟通未果后,阿杰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认购书,开发商返还其双倍定金。 经查明,开发商存在其他债务纠纷,阿杰所认购的车位被法院查封并拍卖。湖里法院认为,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原、被告约定购买讼争车位的总价款为228000元,故原告交付被告的50000元中,45600元应为定金,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即91200元;余款4400元应作为购车位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规定。 最终,湖里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开发商返还阿杰9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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