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曾庆光 赵泉龙)“谢谢工商部门的热情帮助,让我们挽回了4万多元的经济损失。”昨日,卓姓夫妇谈起购房风波时感激地说。 今年6月8日,卓女士在某楼盘看中商品房一套,总价130万元,卓女士打算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此房。房地产开发商在口头询问卓女士银行征信记录是否良好并得到肯定答复后,与卓女士签订了《认购书》,而后,卓女士支付了商品房购买定金50000元。但是,在2014年6月13日办理银行按揭款时,银行告知房地产开发商,卓女士的征信有问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于是,开发商要求卓女士全额付款购买该商品房,并要求其要在《认购书》规定时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50000元定金将不予退还。 梧村工商所接到求助后,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指出,卓女士在支付定金并签订《认购书》后,因个人征信问题而无法贷款最终导致不购买该商品房的行为,确属违约。但与此同时,开发商只在口头问询卓女士的银行征信状况而并未实际取得有效征信报告的前提下,就与之签订了《认购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具有一定过错。最终开发商扣除卓女士因违约行为而导致开发商已支付的营销成本及人力成本8000元,为其退还其余定金42000元。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房时支付定金环节存在很多不利于消费者的因素,很多开发商并未完全尽到告知义务。购房人应当在购房之前多做考察,预估到购房风险的存在,避免经济损失及纠纷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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