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没有暂住证少赔30万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雇主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支付86万多元的赔偿金。 法官说,被告张先生自认其雇佣李师傅,李师傅又是在其指派的运输业务过程中受伤,因此,雇主张先生应当赔偿。另外,因张先生并非受雇于汽车服务公司,因此汽车服务公司不用赔。 不过,李师傅虽在城市工作,却没有办理暂住证,无法证明自己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因此,法官只能判决按农村标准赔偿。“按农村标准赔偿,要比按城市标准少赔近30万元。”据法官介绍,本案最终适用农村标准,因上一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455元,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应为161460元。不过,如果是城市标准的话,残疾赔偿金应该是40多万元。 还好,医疗费、扩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没有“城乡差距”,最终,各项费用加起来,总的赔偿金有86万多元。 法官提醒 赶紧去办暂住证 法官提醒说,证明在厦生活,暂住证是最便利的证据。 在人身损害索赔案件中,市民和农民的死亡赔偿金相差悬殊,以厦门为例,死亡赔偿金的城乡差别为40多万元,而伤残赔偿金通常也相差好几十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户籍所在地虽在农村,但如果在厦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交证明等材料都可以用来证明“在厦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不过,这些材料中,多数证明材料都需要用工单位的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暂住证就成为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主动掌握的最便利证据,无需他人配合提供,只要向公安部门申领即可。 所以,法官建议,如果你是外来员工,目前还没有办理暂住证,那就赶紧去办吧。 相关新闻 暂住证过期 少赔43万元 昨日,导报记者还从海沧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此前也曾受理一起类似案件。一外来工死于一场交通事故,却因暂住证多年没续签,结果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家属少拿了43万元。 李小姐是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在海沧大道上意外被一辆大车轧在车轮下,当场身亡。经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老刘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小姐家属将老刘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家属认为,李小姐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厦门工作生活好几年了,符合“在厦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理应以厦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但是,怎么证明李小姐已经在厦门工作多年?李小姐在公司打零工,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没有缴交医保社保,就连发工资也是领现金。 这时,家属想起了李小姐的暂住证,好不容易找到,结果发现,暂住证是4年前办理的,之后就没有再续签。 过期的暂住证怎能当证据?因此,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姐家属无法证明李小姐“在厦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以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金额应为23万元。最终,家属少拿了43万元。 法官说,如果李小姐的暂住证没有过期,他的家属可以拿到66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律师说法 赔偿相差悬殊,究竟是何原因?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说,我国各地每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不等,但至少相差数千元(如2013年厦门城乡标准相差26352元),按20年计算后,农村与城镇居民的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相差几十万元十分常见。 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是否合理?对此,徐长青认为,采取不同赔偿金标准,是因为立法原意是想弥补伤残(死亡)造成的受害人(受害人家属)的收入减少,而城乡收入差距客观存在。但对收入来自城镇而无法证明的农民来说,就会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在没有更好衡量受侵害减少损失的统计方法适用前,两种标准还会存在。但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部分弥合努力,如《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目前最有效的途径,是要求用人单位及雇主在用工过程中,必须要求农村户口的雇员提供暂住证并保证及时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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