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级伤残月增发482元
2013年1月1日前鉴定为伤残的 一级伤残 每月增发482元 二级伤残 每月增发455元 三级伤残 每月增发428元 四级伤残 每月增发401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配偶 每月增发214元 其他亲属 每月增发161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 上述基础上再增10% 晨报讯(记者吴斯婷)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又提高了。记者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厦门将上调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未发的部分将补发。 在伤残津贴方面,在2013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482元、455元、428元、401元。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比如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364元的,按照2364元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配偶每月增发214元;属其他亲属每月增发161元;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01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77元)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调整计发生活护理费。 要特别说明的是,在2013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计发后,再按上述标准调整其待遇水平。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的金额计发。 此外,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有关规定,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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