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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不得随意制定标准 物价部门:需征求业主同意

2014-10-05 08:49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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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调整收费标准 需征求业主同意

关于小区物业费标准的问题,不少读者向本报反映过。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我市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于已成立业委会的物业服务收费阶段,按规定执行市场调节价。

执行市场调节价,并不等于由物业服务企业随意定价。当物业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先征求业委会同意。经后者同意后,启动调价程序。最后,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即俗称的“双过半”)同意,物业方可调整收费,过程中还需公示。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要调整收费标准,同样需要征得业主“双过半”同意。

若是新建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售前,根据住宅物业的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按照公布的政府指导价,确定物业费数额。物业费确定之后,开发建设单位需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向物价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提醒: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若对物业费标准有疑问,可向业委会反映。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则可拨打热线12358,向物价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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