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易福进)小区停车服务费、小区公共部位有经营收入的,物业最多只可提取不超过30%的经营收入;小区专项维修金,物业逾期仍不缴纳到专项账户的,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昨日,厦门市长刘可清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以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即将施行,“服役”超过16年的《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因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也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晨报记者注意到,对于市民关注的收费明细以及透明度、专项维修金、小区停车收费、小区经营收入等,此次新的管理办法均一一给予明确。 关键词1:专项维修金 物业私占将上“黑名单” 小区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等,业主平时缴交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就要派上用场。但现实中却有小区的维修金去向不明,也因此影响了业主按时足额缴交专项维修金的积极性。 为此,此次新规对“业主缴交”与“物业及时将收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均给予明确规定,并释出利害关系。 新规规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因物业使用年限等需调整的,需公示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对于业主缴交,新规明确,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交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缴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缴交。再不缴交的,业委会、物业可按相关规定,将业主欠缴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登记,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物业企业未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交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关键词2:停车收费 物业提取不得超过30% 小区车子日益增多,占用业主公共部位新划车位的现象十分普遍,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自然“水涨船高”。但这笔收费却经常是一笔糊涂账,业主也时常质疑,是不是都被物业“黑”走了。 此次新规对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一一明确。 所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进行经营和维护管理,对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于这一停车费收入分配,新规再次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照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关键词3:共用部位经营 须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小区的户外及电梯广告、甚至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租金,这一部分小区共用部位的经营收入如何分配,新规也首次给予明确。 新规明确,如墙面、电梯广告、绿地改建停车位经营等涉及业主共有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须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对于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由物业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经营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关键词4:装修保证金 不再设定收费标准 业主装修是每个小区都会碰上的事情。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房屋装修保证金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最高限额为5000元)。 此次新规对此进行了调整,不再设定装修保证金收费标准,保证金不属于指导价范围,而是引导业主自我约束。 不过,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可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如果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或污染共有部位,由业主负责修复、保洁;业主不修复、清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需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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