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物业收费不得随意制定标准 物价部门:需征求业主同意

2014-10-05 08:49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优美的小区环境。(记者 王火炎 摄)

在康乐新村二期,不少居民自愿认捐认养树木。(记者 王火炎 摄)

厦门日报讯(记者 张明蕾)“我是鸿运大厦的业主,刚搬进去两个月。我发现这里的物业费收得比较贵,难道物业是按照商用标准收吗?”市民李先生近日拨打本报读者热线968820,提出自己的疑问。他的疑惑,不少读者都有。物业费(即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怎么定?物业变更收费标准要走什么流程?记者近日咨询了我市物价部门,为市民答疑解惑。

大厦商住两用 按不同标准收费

两个月前,李先生从禾祥西路搬到了禾祥东路的鸿运大厦。“这座大厦里商用住户较多,家庭住户较少。”李先生说,对于物业费,他起初并不关注,直到看到物业在大楼里贴出的公告。“这里的物业费每平方米1.49元/月,比我以前住的大厦贵多了。”李先生有些疑惑。他此前居住的大厦是纯住宅,鸿运大厦则是商住两用,难道鸿运大厦的物业费是按商用标准来收的?物业费到底该按什么标准收取?

记者近日实地走访了鸿运大厦,向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据财务部的郭女士介绍,这座大厦的确是商住两用,但收费标准不同。住宅的物业费是每平方米1.49元/月,商用则更贵。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确定,按规定经过业委会同意,当初也公示过。住户对于物业费有疑问,可直接到物业管理处咨询了解。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